因组织策划传销活动 “今日爆团”运营主体上海优动网络被罚65万元

http://www.gkjw.com.cn  2022-08-18 11:03:11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 中国网科技

  中国网科技8月10日讯(记者 沈成 见习记者 杨晓晨)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2〕092021000696号)显示,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5月31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系社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行设计开发了具有在线购物、在线返佣等功能的微信小程序及手机APP平台商城,并通过租用云服务器进行线上运营,平台商城运营模式为S2B2C模式(供销一体化营销模式)。当事人为了快速获得客户资源,自行构建“店主-服务商-合伙人”3层会员晋升服务体系,通过推送邀请码的方式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利用会员身份晋升和在线返佣的激励手段,采取团队佣金、培育佣金等形式,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此发展会员并推动销售。 

  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通过上述模式共发展各层级会员的人数为店主25.05万人,服务商4501人,合伙人445人;销售金额90034.65万元,团队佣金1569.35万元,培育佣金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对佣金计酬规则进行了整改,取消团队佣金和培育佣金,只保留销售佣金。 

  当事人平台所售商品均由品牌商或其代理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消费者,当事人虽代收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是当事人与品牌商或其代理供货商按照双方约定应当支付商品购进款,进货金额予以扣除。另外当事人对于购买者给付一定金额的销售佣金,是符合销售习惯的给付消费者的合理返利,是当事人的适当合理支出,也予以扣除,据此当事人获得的销售金额在扣除进货金额和销售佣金金额后,当事人在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并对平台经营模式进行了及时整改;当事人平台内销售的均为实物商品,且有合法来源,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陆拾伍(65)万元整。 

  据悉,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今日爆团”网站运营主体及商标持有者。天眼查App显示,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0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大股东及最终受益人为吴彬,持股比例35%,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为朱建国,持股比例为19.05%,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信息、计算机、系统集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等。

(责任编辑:王擎宇)
责任编辑: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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